裁判要点: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它涉及到注册商标权利人将其持有的商标先后转让给不同的善意受让人,且商标均未办理转让登记。在此情况下,法官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处理商标权人的"一女二嫁"行为是否可以参照处理卖房人"一女二嫁"行为的裁判模式,二者在法律适用和产生的法律效果上是否相似。带着这个问题,法官运用法治思维和业务知识进行了深入分析、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在一房二卖的案件中,如果均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如果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此时,买受人均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买受人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和后买受人均可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出卖人可自由选择履行相对人(买受人),其他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商标权人李某与杨某、隆益恒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在这一点上,"一房二卖"与"一权二转"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一致的。在合同均有效且双方都未办理商标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对于选择受让人履行的问题,二者是否也是一致的呢?这个问题就是本案的节点和难点。如前所述,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买受人履行合同,对于其他买受人可以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予以补偿。而本案是否也应当依据商标权人的自由选择来确定履行相对人(受让人)呢?结论是否定的。商标转让不同于房屋买卖,虽然两者都是民事行为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影响仅涉及到出卖人和买受人,而商标转让纠纷产生的影响不仅涉及到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时也涉及到广大消费者对该商标的信赖利益。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是一种市场标识,它凝结了实际使用者的商誉,代表的是一种市场格局或者市场格局的划分。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价值取向就是确保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如前所述,原告于2004年就已使用涉案的"赖XXX"商标,且至今仍在使用涉案的四个商标,并在使用过程中投入了资金及物力,为维护涉案商标的商誉付出了心力。而被告隆益恒公司在发生诉讼时尚未使用涉案商标。为维护商标实际使用者的商誉,实现涉案商标的最佳使用价值,使实际使用人的投入有所回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使商标的品牌价值不会因此而下降或造成市场混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由原告杨某享有更为合理。对于商标权人李某的不诚信行为,致使另一受让人隆益恒公司无法获得涉案商标,隆益恒公司可以通过主张李某返还转让款及承担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在商标转让纠纷中,法官不能仅根据商标出让人的自由选择来确定谁为最终受让人,而是要结合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已形成的市场格局以及消费者对商标形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及秩序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符合实际的裁判,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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