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斗信用社诉王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案 担保救济;借款合同;过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9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保证人能否免责"的理解。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借款人变更主合同内容即借款用途,虽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但银行主观上并无过错,也并非与借款人互相串通欺骗保证人,即使存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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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1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923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下称剑斗信用社)。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2。
被告:王某3。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进水。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闽;审判员:郑泽阳王经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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