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近年来,银行盗刷卡案件频发,储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量也在增加,而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理论却不太统一。因储户在发现被盗刷后往往会到派出所报案,而刑事侦查很难在短期内有结论,故有的法院会以涉刑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法院以无法认定非本人操作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的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盗刷全部或部分损失,但对盗刷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有的法院在认定储户在保管密码方面是否有过错认定标准不一。 可以说,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一,而法院也是经历了充分的调研之后,对盗刷卡案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审判思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有了统一的看法。 一、盗刷卡案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先刑后民"的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法律关系,且后者必须以前者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目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盗刷卡民事案件虽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卡诈骗案有牵连,但两者所涉法律关系性质并不相同,如何追究实施盗刷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责任与民事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无关,故盗刷卡民事案件无需等到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审判实践中与公安的沟通结果来看,大多数银行卡诈骗类案件均无法在短期内侦破,即使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很难追回相应款项。故从保障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不应采取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 二、如何认定盗刷事实? 盗刷卡,即伪卡交易的认定,是发卡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伪卡交易的形式,包括异地ATM机取款,大额POS机交易、商场买卖交易等。 如果是ATM取款的形式,法院应及时调取盗刷当地ATM机的录像,或通过刑事报案的公安机关联系盗刷当地公安机关调取ATM机监控录像。通过卡片颜色比对、取款人员比对,甄别是否为伪卡交易。 如果是POS机交易或商场交易,都会打印出银联单要求持卡人签名。在案件审理中要求银行提供相应单据,比对储户本人签名,也可以印证是否为伪卡交易。 另外,可综合盗刷发生时储户所在地、储户报案和挂失的时间、盗刷前后储户本人最近一次取款或交易的时间及地点、储户在报案或起诉时的陈述来判定案件是否系盗刷卡交易。 三、银行是否能以"凭密交易"而免责? 在诉讼中,银行都会答辩在申请开卡时储户签订的"开户申请"中有明确约定"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客户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凭密交易视为本人操作,银行免责。"就此法院认为,开户申请是银行预告单方设定的格式性文件,并未与储户协商,其上述内容系免责条款,不应对储户当然发生效力。 四、 关于储户是否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举证责任分担。 目前高科技犯罪猖獗,完全由储户举证,既不经济也不公平。犯罪嫌疑人采用在ATM机附近安装针孔摄像头、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等方式,令储户无从防范。如果证据中未能显示是储户保管不善,则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分担给银行。 五、盗刷卡事实认定后,相应损失由谁承担? 磁条卡由于技术简单,信息易复制,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隐患,而近年来多发的盗刷卡案件也印证了这一点。而商业银行出于成本等方面考虑,一直未全面推行芯片卡,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 银行之所以必须履行上述合同义务,首先是基于合同交易方式电子化的要求,通过银行提供的机器,只要输入了储户的信息和密码,机器就视作储户本人在进行交易,即使该信息和密码是盗取的也无从识别,因此银行对储户资金支付安全的保障义务就应当相应扩张至对储户信息和密码的保障;其次是从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要求看,电子化交易下,银行避免了对取款人身份的书面审查,但从经济上获取收益,因此对潜在的风险及危险的发生负有防范和制止义务;再次是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场所的安全情况比储户更多的了解,也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更为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卡片,在ATM机刷卡使用,表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是指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容易被复制的安全隐患。故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 由银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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