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盗刷借记卡 银行卡诈骗 刑民交叉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近年来,银行盗刷卡案件频发,储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量也在增加,而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理论却不太统一。因储户在发现被盗刷后往往会到派出所报案,而刑事侦查很难在短期内有结论,故有的法院会以涉刑为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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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554号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79号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甲40号。
负责人李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2,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审判:审判长李方,人民陪审员付朝晖张淑云。
二审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审判:审判长咸海荣、代理审判员周熙娜、代理审判员王占维
6.审结时间: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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