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证券经纪人;劳动关系;委托代理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9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证券公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判断上述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确定,而要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来判定。
1.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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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04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932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宏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柴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职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甄宏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巴晶焱;代理审判员:杨路王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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