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证券经纪人 劳动关系 委托代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璐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证券公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判断上述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确定,而要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来判定。
1.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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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宏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甲59号。
负责人:柴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甄宏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张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巴晶焱;代理审判员:杨路王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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