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是买卖合同,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卖方对销售的玉米种子,未经相关部分的许可在该地区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王某1、王某2在没有经营许可证和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白山二号玉米种子,造成购买此种子的种植户薛某1、韩某1等人六人种植的玉米减产,被告王某1、王某2有过错,被告王某1、王某2、余某应按和六原告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王成国) 编者: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前进法庭 王成国 电话:1804561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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