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和共同过错,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确立了按份承担责任原则。这里的间接结合是指多种原因比较松散的、非直接的结合,即数人的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受害人发生的原因有多个,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多因一果"行为往往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将这些行为分开来看,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的存在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创造了条件或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这些行为均不足以单独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后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多个原因引起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而原因力的大小,在"多因一果"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分担上具有相对的决定作用,即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小的责任。因此,分析各侵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多因一果"侵权责任的主要考量因素。 就本案来看,熊某触电致伤系多个行为结合造成的: 一是重庆市酉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高度防免义务,致使事故段高压电路断脱未及时处置造成高压电流失控外漏;二是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杆塔或电杆上禁止架设电信线、广播线"的规定,为高压电流循之进入室内致人伤害创设非必然却属可能的条件。就原因力而言,事故段高压电路断脱未及时处置造成高压电流失控外漏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由高压电路产权人承担80%的主要责任较为妥当;事故段电视信号传输线路为高压电流循之进入室内致人伤害创设条件,故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承担2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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