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王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对在行政机关进行的陈述,在诉讼中作相反陈述的,能否构成自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3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宁

代理律师:

刘某

赵某

林某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胡某受伤过程的认定上,具体来说即是王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陈述是否构成自认以及其在诉讼中的相反陈述能否得到支持。
自认是一项古老的法则,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却并没有直接规定。随着我国审判实践的开展,自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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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306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2,女,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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