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黄某、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产品缺陷;产品安装;安全义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3106号
审理法官:

易定君

于峰

陈瑶

代理律师:

冯晓辉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诉请涉案热水器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应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条款之适用需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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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66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3106号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李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晓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云安,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 (上诉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甲丰,该公司法律部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晚成;人民陪审员:边玉良;人民陪审员:周绍元。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定君;代理审判员:于峰;代理审判员:陈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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