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0)崇刑二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风华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三犯罪人采取了多种手段最终获取被害人财物,因被害人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三犯罪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首先,被害人未因欺骗行为产生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侵财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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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0)崇刑二初字第33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55年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任上海市普陀区。2002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0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丁华江苏州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别名马某,男,1968年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1999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200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71年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2002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0年5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丁红江苏州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彬;代理审判员:王风华;人民陪审员:韩进冲
6.审结时间: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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