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城管局

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风华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的定性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持菜刀连续追砍被害人的头部,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许某持菜刀不计后果追砍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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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94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朝勇。
被告人:许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高中文化,原南通市城管局职工。2010年9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某1,系被告人许某之兄,男,1955年4月14日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培贤;审判员:王风华;人民陪审员:戴汉武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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