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厦门市星和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迟延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转移手续的责任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长泰分所

文书字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5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基周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后劳动合同义务,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迟延办理退工手续及社保转移手续的责任认定。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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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553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厦门市星和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和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旭铭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长泰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助理审判员:陈基周
6.审结时间:20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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