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强奸案 犯罪中止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8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天来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韦某欲与无性防卫能力人冯某发生性行为,根据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其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对此亦没有分歧意见。笔者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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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74号。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雪良。
被告人:韦某,男,1966年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寿权;代理审判员:莫春;人民陪审员:关盛强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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