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强奸案 犯罪中止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蒙山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欲与无性防卫能力人冯某发生性行为,根据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被告人韦某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对此亦没有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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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蒙山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74号
2、案由:强奸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蒙山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山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寿权;代理审判员莫春;人民陪审员关盛强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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