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水利厅技校培训班

湖北省水利厅修造厂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硚法刑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俊 单位:
余某故意伤害一案,武汉市 口区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余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适当的。
犯罪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之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因为犯罪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一定损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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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硚法刑字第238号。
2.案由:余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雅明。
被告人:余某,男16岁,湖北省水利厅技校培训班学生。
法定代理人:余某1,男,46岁,湖北省水利厅修造厂工人,系被告人余某之父。
辩护人:李文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俊;人民陪审员:戎军黄倚
6.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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