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硚法刑字第238号。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雅明。
被告人:余某,男16岁,湖北省水利厅技校培训班学生。
法定代理人:余某1,男,46岁,湖北省水利厅修造厂工人,系被告人余某之父。
辩护人:李文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俊;人民陪审员:戎军、黄倚。
(二)一审诉辩主张
1.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1年9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某受武汉市17中的学生李某的邀约,去帮李解决与同班同学梅某的纠纷。余和李来到17中教学楼三楼处时,恰好遇到梅某和梅原来的同学杨某,双方遂发生争执,杨先动手打了余。在打斗中,被告人余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的右下腹刺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网膜穿孔,小肠和横结肠肠浆膜及肌层破裂,属重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作案凶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余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且作案时尚未成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为严肃国法,特将被告人余某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三)事实和证据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不公开审理认定:1991年9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某受武汉市第17中学学生李某的邀约,到该校帮助调处李与其同学梅某之间的纠纷,在教学楼三楼处遇到梅和梅的同学杨某。杨先动手殴打被告人余某,余被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杨的右下腹猛刺一刀后逃走。医院诊断,杨右下腹损伤深达腹腔,网膜穿孔,小肠和横结肠肠浆膜及肌层破裂,腹腔积血约300ml,法医鉴定为重伤。
证据:
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2.李某、梅某的证言。
3.武汉市第17中学教学三楼案发处的现场勘查笔录。
4.医院对杨某右下腹伤势的诊断证明。
5.法医对杨某受伤程度的鉴定结论。
6.被告人余某的供述。
7.作案工具水果刀。
(四)判案理由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同时,考虑到余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又系初犯,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五)定案结论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判案理由,于1991年12月4日当庭对余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余某犯罪时不满18岁,归案后能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和悔改表现,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二年。凶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告人余某在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武汉市 口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六)解说
余某故意伤害一案,武汉市 口区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余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适当的。
犯罪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之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因为犯罪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一定损害,而行为人的主观上又有罪过,所以法律要对犯罪给予惩罚。但是,人的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同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的发育程度直接相关的,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的发育程度又是与人的年龄成长直接相关的。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当一个人达到一定年龄的时候,才能比较准确地辨别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并能够通过自己的意识控制自己的行为。一个人从小到大,他的行为受着理智和感情两种因素的支配,开始时感情因素往往起着主导作用,随着年龄的增长,理智因素会逐渐成为支配其行为的主流,并能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感情。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时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差,理智往往为感情所取代,导致认识上的片面性和行动上的盲目性,一时冲动,对后果很少考虑甚至不考虑,因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是,未成年人的思想毕竟比较单纯,可塑性大,比起犯罪的成年人来也易于改造。正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这些特点,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综合全案的情况,对余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同时宣告缓刑,让他留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促使其更快地悔过自新,这是非常正确和妥当的。
(朱俊 韩玉胜)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42 - 14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