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许某等诉香港佘某、佘某1投资纠纷案
案由:
转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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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城企业公司

深圳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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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经上字(1990)第2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庆祝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加坡、马来西亚外商诉港商在我国境内的投资权益纠纷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治影响大,涉及到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几方当事人。因此法院也非常重视此案的审理,一、二审判决均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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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深中法经字第2-3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经上字(1990)第220号。
2.案由:投资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某,男,42岁,新加坡籍人,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梁钦汉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一平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佘某2,男,72岁,马来西亚籍人,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原告:佘某3,男,35岁,马来西亚籍人,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原告:佘某4,男,23岁,马来西亚籍人。
原告:佘某5,女,33岁,新加坡籍人。
原告:陈某,男,52岁,马来西亚籍人。
被告(上诉人):佘某,男,73岁,香港联城企业公司合伙人,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深圳大学法律系讲师
诉讼代理人:田某,深圳大学法律系讲师。
被告(上诉人):佘某1,男,35岁,香港联城企业公司合伙人,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上诉人):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某,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丽雅;审判员:吴爱林;代理审判员:马灶炎。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凡;审判员:覃承柏;代理审判员:梁力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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