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皮厂有限公司诉中光皮革有限公司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新力皮厂有限公司

广东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分会法律事务部

广东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经监字第2-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宏开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港再审案件。再审的原因,系原调解书被告方签字的代表缺乏缔约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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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判决书字号
一审调解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深中法经调字第569号;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经监字第2-09号。
2.案由: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申诉人):新力皮厂有限公司(SUN LIKTANNERY LTD.)。地址在香港九龙油麻地钵兰街2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东主。
被告(申诉人):中光皮革有限公司(MEKATINA LIMITED)。地址:香港土瓜湾浙江街20号文信工业大厦13字楼。
法定代表人:瓦某(W),德国籍,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许某,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秘书。
诉讼代理人:(再审)周某1,新力皮厂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学谋陈国章广东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孙某、何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分会法律事务部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国新。
再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南;代理审判员:马灶炎刘彦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2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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