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秭刑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智丽 单位:
从实体上看,本案重新审判一、二审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是正确、适当的。被告人崔某在与他人论辈份时发生口角,认为被害人占了自己的便宜,临时起意,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被害人,明知会致人死亡,并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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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原审一审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秭刑初字第53号。
原审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宜地法刑二字第73号。
重新审判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宜地法刑一字第59号。
重新审判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鄂法刑一上字第29号。
2.案由:崔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原审一审公诉机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一审抗诉机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重新审判一审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宜昌分院。
被告人:崔某,男,23岁,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工人。于1991年6月29日被逮捕。
4.审级:重新审判、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一审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学文;人民陪审员:韩启中陈汉新。
原审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和卫;审判员:常明;代理审判员:朱伟春。
重新审判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发连;人民陪审员:陈沛吴杜书云。
重新审判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汉贤;代理审判员:龚建新王秋山
6.审结时间
原审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5日。
原审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0日。
重新审判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0日。
重新审判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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