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请求秭归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刑事赔偿案
案由:
非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1995)秭刑重字第38号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本雄 单位:
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以爆炸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宣告无罪,确认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错误,由此对请求人的羁押侵犯了人身自由权,请求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请求赔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决定书字号:
确认判决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1995)秭刑重字第38号。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书: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秭检不赔字(1995)第1号。
复议机关决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市检刑赔复字(1996)第01号。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宜市法国赔字第1号。
2.案由:请求刑事赔偿案。
3.诉讼双方
赔偿请求人:余某,男,生于1970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秭归县。
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崔某,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该院副检察长。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胡兆满、姚世铸、焦光文、商仕和、陈三红。
5.审结时间:1996年6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