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诉李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导处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长春市郊区教师进修学校

长春市第五中学

长春师范学校研究室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长法民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桂珍 单位:
本案被告未经《造句词典》一书作者同意,擅自将该书摘编为《小学生造句词典》并署上自己的名,实为一种剽窃行为。虽然被告辩称《小学生造句词典》已署“筱某”的名,代表原告作者,但这并不说明原书作者因此已行使了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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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长法民字第22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男,54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导处主任。
原告:梁某,男,48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特级教师。
原告:刘某,男,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高级教师。
被告:李某,男,50岁,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编辑。
被告:贾某,女,46岁,长春市郊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被告:陈某,男,49岁,长春市第五中学高级教师。
第三人:王某,男,52岁,长春师范学校研究室主任。
第三人:王某1,男,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特级教师。
第三人:吴某,男,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副校长。
第三人:付某,女,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高级教师。
第三人:吉林省人民出版社,地址:本市斯大林大街副136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玉香;代理审判员:方正新潘忠仁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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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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