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长法民字第2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男,54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教导处主任。
原告:梁某,男,48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特级教师。
原告:刘某,男,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高级教师。
被告:李某,男,50岁,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编辑。
被告:贾某,女,46岁,长春市郊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被告:陈某,男,49岁,长春市第五中学高级教师。
第三人:王某,男,52岁,长春师范学校研究室主任。
第三人:王某1,男,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特级教师。
第三人:吴某,男,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副校长。
第三人:付某,女,50岁,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高级教师。
第三人:吉林省人民出版社,地址:本市斯大林大街副136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玉香;代理审判员:方正新,潘忠仁。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是《造句词典》一书的部分作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造句词典》一书的部分内容删掉,而摘编成《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而且此书未署《造句词典》原作者的姓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被告李某辩称:《造句词典》一书系编辑作品,其版权归出版单位(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所有;我是《造句词典》一书的副主编,经主编王某授权将该书缩编成《小学生造句词典》,已署名“筱某”(“附小”的谐音)代表师大附小的六位作者,并分给原告各1000元稿酬被拒收。因此,否认有侵犯原告人的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陈某、贾某辩称:《造句词典》出版后,很受欢迎,李某找我们,让我们再写一本小的。我们在《造句词典》的基础上写了一部分,李某自己也写了一部分。我们各自得到1000元稿费,当时李某没讲署名问题。
(三)事实和证据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88年8月案外人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出版了《造句词典》一书。该书主编王某,副主编王某1、李某,编委辛某、宋某、吴某、陈某、付某1、刘某、贾某、梁某。该《造句词典》一书的署名权纠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另案审理。陈某、贾某并未参与编写工作。
1988年末,被告李某经第三人王某同意,会同被告贾某、陈某将《造句词典》中小学生不常用的2288个词条删掉,将保留的2912个词条中的同义词、反义词和例句删掉,而抄写成《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于1989年初完成书稿。1990年4月,《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由第三人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字数50万,此书的署名为柏某主编,贾某、陈某、筱某编。
《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的正文语言文字与《造句词典》一书未删掉的正文语言文字完全相同。《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的前言中没有说明此书由《造句词典》摘编而成,也没有说明署名中“筱某”的含义。此书出版后,第三人吉林省人民出版社共支出稿酬11703.75元,扣除税金后作者实得10999.75元。原告向吉林省版权处提出申诉后,被告李某提出大家均分稿酬,每人一千元,原告拒收。吉林省版权处裁决后被告既不履行裁决,又不向法院起诉,故原告告诉到本院。
(四)判案理由
《造句词典》一书的著作权属于该书合法署名的全体作者,包括原告。《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完全是从《造句词典》一书摘编而成的,但二者的书名与署名均不同,前者在前言中又未说明此书与《造句词典》一书的渊源关系,因而读者必然理解为《小学生造句词典》是新创作的独立于《造句词典》的新书。在该书上署名的“筱某”虽系“附小”的谐音,但它不是原告的署名,读者也无从理解“筱某”的含义。《小学生造句词典》编写未经原告允许,且原告在出书当时也未得到任何报酬。这样,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第三人王某同意“授权”被告人将《造句词典》摘编成为《小学生造句词典》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五)定案结论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在互相谅解、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在再版(修订)或重印时,署名为主编兴某、副主编王某1、李某,编委辛某、宋某、吴某、付某、刘某、梁某,协助修改者陈某、贾某。
2.被告李某、贾某、陈某共赔偿给原告宋某、梁某、刘某人民币1500元(原告每人应得的稿酬1000元另行给付)。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各负担1/3。
(六)解说
本案被告未经《造句词典》一书作者同意,擅自将该书摘编为《小学生造句词典》并署上自己的名,实为一种剽窃行为。虽然被告辩称《小学生造句词典》已署“筱某”的名,代表原告作者,但这并不说明原书作者因此已行使了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不论是署真名、署假名还是匿名,这种权利只能由作者自己享有和行使。《小学生造句词典》一书中的“筱某”署名未经原书作者的同意,不能以此代表原书作者。
本案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责任区分清楚,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很明确。
(郭桂珍)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722 - 7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