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诉重庆江北华丰商场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

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

重庆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重庆江北华丰商场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13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灿波 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及有关司法解释,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本案中经营部所获不当得利为银行存款,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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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2)民字第1343号。
2.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中区民族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戴某,女,25岁,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王远征重庆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北华丰商场,地址:重庆市中区八一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重庆江北华丰商场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成伟;人民陪审员:姜祥英张娥琴
6.审结时间
199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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