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诉朱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法民字第2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翁海影 单位:
1.原告作为美国人,在中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与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中国法律保护与调整,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包括依法诉请离婚的权利。
2.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或夫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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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法民字第241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某(A),男,1927年12月19日出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WOOOING.CT.SAN.JOSE.CA.U.S.A.
被告:朱某,女,1958年10月31日出生,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199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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