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不服梧州地区公安处黄金投机倒把没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咨询中心

梧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

公安处缉毒缉私科

文书字号: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志雄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审原告卢某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公安处对卢的处罚在事项上职权上、地域上是否超越其本身职权的范围。
1.卢某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1)公安处称:卢于1990年6月11日收到裁决书,1991年2月才向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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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2号。
再审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再字第1号。
2.案由:不服黄金投机倒把没收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原审被上诉人):卢某,男,28岁,汉族,广东省清运市人,个体户。
一、二、再审委托代理人:杨某,男,38岁,汉族,梧州市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咨询中心干部。
被告(原审上诉人):梧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
法定代表人:黍某,梧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处长。
二、再审委托代理人:何某、王某,公安处缉毒缉私科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先权;审判员:陈耀省杨敏玲。
二审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仉卓贤;审判员:朱付纯彭新权。
再审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国雄;审判员:何莲弟梁小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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