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控贪污、行贿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贿赂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2)婺型初字第1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艳 单位:
1.被告人蔡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蔡某、陈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与贪污罪的特点不相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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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2)婺型初字第149号
2.案由:贪污、受贿、行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有志
被告人:蔡某,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厂长,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妙玲金跃林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小学文化,原系浙江九峰酒厂副厂长,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玉莲杨林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志坚;人民陪审员项志坚许丽娟
6.审结时间:2002年8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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