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强奸案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3)社刑初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玉国 单位: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郭某、李某、申某在宾馆强行拍摄彭某的裸体照片,并以在社会上散布该裸体照片相威胁,郭对彭某实施奸淫后,次日彭某与三犯罪人一同到郑州,并于当晚和郭某同住一个房间,郭自称与彭某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是否应适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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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3)社刑初字第91号。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南阳市人。因本案于2003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淑梅南阳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又名王某,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南阳市人。因本案2003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文绪南阳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某(又名申某1),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南阳市人。因本案于2003年4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永浩。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兆军;审判员:王青山吕应伟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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