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飞尔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重庆市綦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飞尔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綦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毕升 单位: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1.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强制性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参见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我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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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2010)綦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飞尔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某,重庆飞尔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洋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重庆市綦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毅;人民陪审员:陶荣霞王先勇。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琦;代理审判员:肖飒封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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