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不服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5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卞立跃 单位: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在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告知受伤劳动者一方有关权利义务,以及听取劳动者一方的意见。
1.观点分歧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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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3)荣法行初字第0001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59号裁定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四川省泸县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四川省泸县人。
委托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该局副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志忠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双河街道大石堡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远清;审判员:卞立跃;人民陪审员:戴羿。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琦;审判员:封莎;代理审判员:曹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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