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35号茂泰大楼6G单元。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雷,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某,该公司职员。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跃芳;代理审判员:李然、潘筝。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09年10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海峡网”(网址:www.XXXXXX.com)之视频直播室的页面,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5正在直播之“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经原告审查确认,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性质之授权)原告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涉案节目,并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或通过其他方式转播涉案节目。涉案节目是由中央电视台和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并传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危害涉及面广,在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大背景下,其社会影响恶劣,侵权情节严重。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节目的侵权行为,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相关著作权的侵害;(2)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000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 000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550 0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1)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在2009年10月28日通过链接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第五套直播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节目,但认为不构成侵权。第十一届全国国运动动会由国家主办,全民参与,具有公益性质。原告网站上涉案节目的视频不仅可以免费点击播放,且在该视频节目页面原告还设置了“分享链接”一栏,点击该栏后可获取外链代码,将该代码复制到任何网络空间就可以轻松实现对涉案节目进行分享播放。本案被告正是通过这种方式链接转播了涉案节目,且保持了节目的完整性,没有对涉案节目进行任何编辑、修改,始终标有CCTV5和CCTV.com的LOGO,故被告复制嵌入自己网站对涉案节目进行分享播放系经原告默示许可的合法链接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
(2)全运会闭幕式节目在央视公开直播,原告没有在其网站上声明不得链接直播,国家领导人以及体育总局的领导参与节目,被告认为涉案节目属时事性新闻,被告链接原告的涉案节目也纯属公益目的,播放时间很短,仅两个小时左右,涉案节目视频播放屏幕不是在网站首页,需要经过多次点击才能进入被告涉案页面,播放时被告没有对该节目进行任何的编辑、修改,也没有在节目中穿插任何广告,视频中均表明CCTV5及CCTV.com的LOGO。在被告网站上该视频不能重播或节目结束后点播。据当时的流量统计,点击涉案视频的人数才十个左右,被告没有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利。
(3)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首先,被告对涉案节目进行实时播放的分享,在闭幕式结束后即已经停播,原告停止侵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赔礼道歉是以侵犯著作权人身权利为前提,被告播放涉案节目始终标有CCTV5及CCTV.com的LOGO,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人身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涉案节目系由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制作后授权原告播放,不存在制作涉案节目的相关花费,原告诉称涉案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影响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和涉案网站系由几个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创办,由于资金、经验不足,涉案网站影响力和知名度很小,涉案节目在被告网站上的点击率小,被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涉案节目播出后,被告网站营业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被告涉案违法所得不超过人民币3 500元。
(4)被告不具有侵权故意。诉讼前,涉案网站未收到原告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通知,导致被告无法收集和固定涉案节目流量的证据。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包括如下内容:中央电视台将该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该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合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学术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授权本案原告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原告作为上述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原告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包括在本授权书签发以前的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出诉讼、谈判和解、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该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09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授权书,包括如下内容:该委员会授权原告独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的互联网络、移动平台(手机)、公交移动、IP电视和所有其他新媒体形式的独家视频直播、重播和点播的权利,并授予原告将上述权利进行分许可的权利,许可语言和许可期限无限制。原告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至授权人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浏览的网页和在线播放、录制视频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10月28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费清清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在公证员崔亚霞和工作人员浦鸿飞的监督下,通过百度登录“中国海峡网”的“上中国海峡网在线直播室吧”页面,进行视频的播放,播放中用“Camtasia Recorder”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制后刻录到空白光盘上,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打印。公证书所粘连的文件为费清清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操作过程中打印所得,所附光盘中所含文件为现场操作过程中录制所得。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2009年10月28日,网址为XXX.XXXX.com的网页上播放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的相关视频。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前述网址确为其所经营的网站,在2009年10月28日通过链接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第五套直播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节目。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确认被告已经删除在中国海峡网(www.XXXXXX.com)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视频。
另,2009年5月1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388号公证书记载《网络视频直播技术合作协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该协议包含如下内容:2008年2月5日,原告与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网络视频直播技术合作协议》,原告通过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点到点(P2P)视频直播技术平台在互联网上传播“2008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费用人民币1 000 000元,合作期限为2008年2月5日到2008年2月7日。2008年2月13日,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
原告提供票据证明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保全证据公证费人民币1 200元、交通费人民币3 2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387号公证书(内容为《著作权授权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授权书。
3.(2009)沪静证经字第8263号证据保全公证书。
4.公证费发票、律师差旅费发票。
5.(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388号公证书(内容为《网络视频直播技术合作协议》)。
6.(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604号公证书(内容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608号公证书(内容为中国银行进账单)。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直播节目是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包括两大部分:“运动员及代表团颁奖仪式”和“大型文艺演出《辉煌的记忆》”,《辉煌的记忆》以《泉水》、《跑道》和《星空》三大篇章为分线索,通过“回忆”为核心创作理念,突出对健康的热爱、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向往,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作品具有独创性,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该节目以自己独特的手法体现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的整个过程,并非对该事件的简要报道,不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故被告关于涉案节目系对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这一重大事件的客观报道,系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涉案作品的归属问题,由于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系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第十一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授权书,该组委会已授权原告独家享有第十一届运动会的互联网络等媒体形式的视频直播的权利,并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虽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内容,但被告网站播放的内容是以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为专题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作品播放画面标注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字样,左上角标注有“CCTV5”,右上角标注有“CCTV.com”的标志,在涉案作品的最后出现“中央电视台”字样的播放画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央电视台为所摄制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央电视台于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授权书,原告经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地享有中央电视台拍摄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授权的,所有的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电视节目、体育赛事等,通过互联网络等媒体形式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以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获得赔偿等,因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通过互联网络形式向公众实时转播的权利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在其经营的中国海峡网(网址为www.XXXXXX.com)的“在线直播室”页面上(网址为XXX.XXXX.com)全程实时转播了原告在其网站上(网址为cntv.com)同步播放的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直播的涉案作品,时长约为2个小时,转播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且该网站用户不能在直播结束后继续点击播放涉案作品。由于被告对于其主张原告在其网站上直播涉案作品时设置了“分享链接”按钮,被告的行为系经原告默示许可的合法链接的行为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也未提供证据对其播放涉案作品的链接方式加以证明,故被告关于系链接不构成侵权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即使是链接,此种链接与仅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的普通链接不同,系被告通过主动的行为将原告网站上的涉案作品上传到被告自己网站并向公众提供播放,被告系内容服务提供商,并非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行为亦构成侵权。被告播放涉案作品时页面显示的网址为XXX.XXXX.com,被告承认属于其所经营的网站,且从涉案作品的播放页面编排看,被告对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播放的节目设置了按钮,对播放涉案节目在首页上进行了预告,且未有证据表明播放涉案作品经过合法授权,可以推定被告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实时转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经过中央电视台授权所享有的实时转播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已实际停止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故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0 000元;根据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票据酌情确定合理费用为人民币4 000元。
本案中,因被告未对涉案网站播出的内容进行修改,播放的视频标注有CCTV5的台标、CCTV.com的标志和中央电视台字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或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之前,故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中国海峡网“在线直播室”页面(网址为XXX.XXXX.com)全程实时转播原告在其网站上(网址为cntv.com)同步播放的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直播的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经授权对涉案享有的转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4 000元。
2.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 500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8 567元,由被告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3元。
(六)解说
目前,在专门的视频分享网站或者在经营的综合网站上免费提供视频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等视频的服务方式,由此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视频网站往往侵犯的是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侵犯的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转播权,即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原告获得了中央电视台享有著作权的春节联欢晚会、体育赛事、社会活动、影视作品等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传播)的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以及针对侵权行为以原告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方式采取提出诉讼、获得赔偿等各种法律措施的权利。实时转播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虽然都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实现,却是两种不同的传播方式,实时转播权是与直播基本同步的转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传播方式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前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后者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被告侵犯转播权的涉案作品“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属于中央电视台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原告在提供证据时主张该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属于后者。虽然上述两者均对本案原告作出授权,但也属于本案应查实的问题。应该区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前者是活动的编排,其著作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后者是电视节目,系由中央电视台所摄制,具有独创性的构思,并以自己独特的拍摄手法体现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的整个过程,因此中央电视台享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闭幕式”电视节目的著作权。本案原告经中央电视台的授权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然)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94 - 30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