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等诉汝州市临汝镇临南村八组侵犯经营权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0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长坡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侵权案件的管辖及民法理论中法律责任重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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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1159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014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任某,男,2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鲁山县背孜乡曹沟村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尚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2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鲁山县背孜乡东山村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杜某,男,3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表人:尚某,基本情况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某,男,44岁,汉族,住临汝镇临南村八组。
诉讼代理人:史国政汝州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汝州市临汝镇临南村八组。
诉讼代表人:姜某,组长。
诉讼代理人:王亦丰汝州老字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谢景红汝州老字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光辉;审判员:王老铁周国强。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长坡;审判员:陈西斌宋振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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