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诉被告杨某身体权、健康权案 举证责任;身体权;雇佣关系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

舞钢市司法局武功法律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柴耀杰

安全

张英丽

代理律师:

曹耀增

法官解说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原告是否能以原被告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进行工伤鉴定,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在审理中,合议庭对此分歧较大。
笔者认为:
一是从雇佣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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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苗某,男,1972年3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63年4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二修,舞钢市司法局武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柴耀杰;代理审判员:安全、张英丽。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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