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平刑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风章 单位:
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就穆某、梁某二人的行为,属个人犯罪或者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存在着一些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是穆某、梁某二人的个人行为,但该二人是代表“互助会”单位进行的,穆某、梁某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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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1999)叶刑初字第130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平刑终字第3号。
2.案由:穆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怀兰、孙会昭。
被告人(上诉人):穆某(又名穆某1),男,62岁,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因本案于1999年5月19日被逮捕。捕前系叶县民政局聘用干部、叶县牧工商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秘书长。
一审辩护人:杜帅方平顶山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又名梁某1,男,41岁,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因本案于1999年5月19日被逮捕。捕前系叶县物资局停薪留职职工、叶县牧工商民营企业资金互助会副会长。
一审辩护人:王建民平顶山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秦源平顶山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风章;审判员:王国平吴翠平。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文宪;审判员:王建民;代理审判员:武中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24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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