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诉刘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兰溪市芝堰

兰溪市兰江法律服务所

兰溪市芝堰

黄店法律服务所

中洲律师事务所

黄店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8)兰民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云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案件。如何处理这类案件以及如何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责任,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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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1998)兰民初字第2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项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兰溪市芝堰初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金某,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项某1,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倪峰景,兰溪市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兰溪市芝堰初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项某2,被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童纪良,黄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钱忠诚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芝堰初中。
法定代表人:何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新,黄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红卫;代理审判员:严宏庭徐志旗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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