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诉浙江恒风集团公司等公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委党校

星光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矿山机械厂

星光律师事务所

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

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8)义经初字第10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洵敬 单位:
1.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董某、陆某作为董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另两名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本案的被告应是浙江恒风集团公司与朱某。这是因为与董某1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只能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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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8)义经初字第1073号。
2.案由:公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董某,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委党校教师,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陆某,女,193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忠诚、骆兴洪,星光律师事务所(浙江·义乌)律师。
被告:浙江恒风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告:朱某,男,193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义乌市。
被告:周某,女,1946年农历五月初六出生,汉族,义乌市矿山机械厂职工,住义乌市。
第二、第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跃明,星光律师事务所(浙江·义乌)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1,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胡彬,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建伟,义乌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汉和;审判员:高扬;代理审判员:陈汉平
6.审结时间:19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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