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竞合;选择权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

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

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

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开勇

杨凯

韩宝贵

代理律师:

吴亚萍

王荣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告进行追偿。本案中审理中存在几个疑问:
第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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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伍祥金,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伍某,系原告舅舅。
被告: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亚萍、王荣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开勇;代理审判员杨凯;人民陪审员韩宝贵。
(六)审结时间: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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