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吉某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合同解除;预售合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罡杨分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1191号
审理法官:

王春华

邵翠红

邹惠

法官解说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一般要经历以下步骤,先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购房者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首付款,然后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银行将按揭款一次性支付到开发商的银行帐户,而银行为了防范借款风险,会要求开发商在其银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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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1191号
(二)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嘉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罡杨分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春华;人民陪审员:邵翠红、邹惠。
(六)审结时间: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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