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诈骗案 犯罪分子 立功 认定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0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云慧

肖洪玖

魏义胜

代理律师:

翟洪俊

钱兴宝

法官解说
《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但对犯罪分子的概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对犯罪分子的界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公安或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为标准。立案标志着有犯罪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084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1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翟洪俊、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云慧;人民陪审员:肖洪玖、魏义胜
6、审结时间:2015年2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