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仍明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义乌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经终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旭东 单位:
1.协保员之行为的认定,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本案投保方赵某是以参加村集体保险的形式投保的,在投保过程中,村协保员向每个投保户收取保险费,填写财产分户清单,从此角度看,协保员似乎代表村委会办理集体投保手续;然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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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3)义经初字第113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经终字第70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龚忠云,义乌市城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式聪,义乌市城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义乌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29岁,汉族,该公司干部,住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金华市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高扬。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旭东;审判员:宋爱华;代理审判员:赵绍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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