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陕西公司诉哈尔滨铁路局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灭失赔偿案
案由: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安市神剑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文书字号: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哈经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艾喜霖 单位:
1.《货协》的效力
《货协》是我国和原苏联等12个国家缔结的。现执行的是经过多次修改,于1990年7月1日施行的《货协》。目前,原缔约国主要是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主体已发生了变化,但是这些新独立的国家都未声明不执行《货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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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哈经初字第33号。
2.案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货物灭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外运陕西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海西安市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某,陕西省进出口公司干部。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宫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喜霖;审判员:张春芳;代理审判员:韩崴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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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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