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告胡某等民间借贷案 保证人;保证期间;担保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2)库民初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杨明

毛建梅

龚静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约定了借款利息,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有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同时以不动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本案原告王某提供的还款协议载明了2008年4月胡某借款20000元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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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12)库民初字第72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
被告:胡某。
被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明;审判员:毛建梅;代理审判员:龚静。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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