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抢劫罪中两个“当场”的把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上字第447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邓洲

李邓洲

邵娟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存在较大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裴某等人并不是从被害人朱某某身上当场直接获取财物,是否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实践中有交叉,容易混淆。主观上二者都有图财...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5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上字第4479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晓辉。
被告人:裴某,于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张某1,于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张某2,于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邓洲,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 李邓洲,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于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邵娟,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娜;人民陪审员:邸瑞珍、杨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虹;代理审判员:宋振宇郑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