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哈尔滨铁路分局绥化火车站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德都县医药商店

黑龙江省德都县人民医院

黑龙江省德都县生产资料公司

站运转车间工会

站劳动服务公司

文书字号: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1995)经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惠灵 单位:
1.原告是否具有旅客身份是确定本案性质及赔偿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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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1995)经字第154号。
2.案由: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32岁,黑龙江省德都县医药商店营业员,住黑龙江省德都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1,黑龙江省德都县人民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朴某,黑龙江省德都县生产资料公司业务员。
被告:哈尔滨铁路分局绥化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站运转车间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某2,该站劳动服务公司总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惠灵;代理审判员:吴波文吴敏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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