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诉哈密铁路分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杨浦区第二十五中学初二

上海市杨浦区锦州路小学一年级

新疆哈密地区司法处法律服务中心

局法律顾问

局法律顾问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5)乌中经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处理涉及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即被告客运段对旅客胡某2的人身伤亡后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胡某2误认为到了目的站而提前下车,在行走中不慎摔死,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而并非铁路行车事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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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1995)哈经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5)乌中经终字第19号。
2.案由: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女,汉族,14岁,上海市杨浦区第二十五中学初二学生(系受害人胡某2之女),住该区。
原告:胡某1,男,汉族,7岁,上海市杨浦区锦州路小学一年级学生(系受害人胡某2之子),住该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二原告的生母)。
委托代理人:颜跃东,新疆哈密地区司法处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新疆哈密铁路分局(简称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分局客运段(简称哈运段)。
法定代表人:黄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芦某,该段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郎涛;审判员:赵树清阿木提。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福琴;审判员:蒋新华;代理审判员:毛永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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