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1992)经字第11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黑龙江省五常县个体运输户。
被告:哈尔滨铁路分局阿城工务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副段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企管办主任。
第三人:张某,黑龙江省方正县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尹玉洲,方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选利;代理审判员:佟明义;代理审判员:陆江安。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2年1月7日,原告驾驶的一辆日产三菱牌货车正常通过尚志站内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时,被下行线货物列车碰撞造成车体、底盘、大架等报废,车载货物严重受损,造成经济损失83977.98元。此次事故是因被告的道口看守工不坚守岗位,对扳道员擅自操纵道口栏杆未予制止,在道口报警器鸣响时,仍让扳道员指挥疏导车辆,造成人为的车辆阻塞,导致碰撞发生,要求被告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2.被告辩称:此次道口碰撞事故的责任者是第三人。第三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定,当道口北侧栏杆开放二分之一时,即从右侧转向左侧强行抢入道口,与原告车正面相迎,造成道口处堵塞而发生车辆碰撞;原告车司机在道口报警器鸣响时,也应马上采取倒车措施,将车开至铁轨外,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对碰撞不负责任。
3.第三人辩称:第三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依道口指示灯行进,在无任何人阻止的情况下进入铁路道口,对本起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调查和审理查明:1992年1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所辖滨绥线尚志火车站内137公里597米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南北两侧栏杆外,分别停着原告日产三菱载重货车和第三人东风140型载重货车。该道口共有四条铁道线,南北两侧栏杆相距39.21米,道口北侧栏杆距下行线右股10.20米,北侧道口内行车道宽6米,南侧栏杆距上行线右股22.80米。此时道口栏杆关闭,道口内一列火车正线通过。当列车通过后,第三人和原告均打开各车前灯示意要通过道口(此道口23:00至4:00为叫道通过),在位于道口南侧的道口房无反映的情况下,原告车司机下车走进道口房,见当班道口看守工麻成良与扳道员高艳林正在下象棋,便问:可否过道口?麻应:可以。高艳林起身走到道口房外的道口栏杆操纵盒前,先按南侧栏杆控制开关,南侧栏杆全部开放。后又按北侧栏杆控制开关,当北侧栏杆开到三分之二(4.5米)时便停止按压控制开关,使北侧栏杆距全开尚有3米,形成北侧道口外车辆不能按右侧正常通行。道口看守工麻成良站在高艳林身后,既未制止也未纠正。麻、高二人称当时他们看到北侧栏杆外有车停着,就是不想让第三人过道口。栏杆打开后,原告车正常驶入道口,北侧栏杆外第三人见北侧栏杆只开到三分之二,道口信号灯显示白色时,便驾车由栏杆左侧驶入道口。当原告车驶至上行线轨道左股,第三人车驶到下行线左股,双方正要错车时,道口自动报警器鸣响,站在道口房门外的麻成良让高艳林去“看看”,麻则进看守房取信号灯。高艳林跑到第三人车前以手势示意第三人倒车退出道口,原告继续向道口外行驶。因北侧栏杆开放程度仍在三分之二的状态下,第三人便向左后方向放斜倒车。麻成良取出信号灯,向下行线来车方向跑出20米时,991次货物列车从身边驶过,与道口紧贴第三人车头向北侧行驶的原告货车尾部相撞,原告车头左侧又与第三人车头左侧相撞。据尚志站公安人员现场勘查记录:原告车浸线60公分,车头左灯撞坏,板金凹陷,车大梁、轴及空气过滤器撞坏,车厢板掀起;991次货物列车第9节车厢拦停在道口上,机车排障器撞坏,下行线北侧东边道桩撞斜;第三人车头左灯撞坏,风挡玻璃震碎。事故发生后,尚志站主持成立了以该站公安派出所、哈尔滨铁路分局机务段,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参加的事故处理委员会,几经调解无效。此次碰撞给原告造成拖车费、修车费以及车载货物损失共计67827.98元。该损失有当地运输部门拖车费发票、五常县供销进口汽车修配厂修理汽车的发票和原告车载货物的购货发票以及货损证明为证。
(四)判案理由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
1.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是铁路行车安全重地,道口看守人员对通过铁路道口的行人和车辆负有正确指挥和疏导、保证行车安全的职责。在本次纠纷中,被告道口看守工擅离职守,在非道口工作人员上前操纵道口栏杆并将北侧栏杆只开三分之二时,未予制止和纠正,违反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8月15日公布)第6条关于“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程序实行标准化作业”和《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31日国务院六部一委联合发布)第18条关于“道口信号显示…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的规定,在原告按规定叫道后,未全部开放栏杆,形成道口人为的通行障碍,当道口报警器鸣响时,道口看守工未履行指挥、疏导职责,也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却让不具备道口看守资格的人疏导车辆。在北侧栏杆仍未全部开放的状况下,让第三人向北侧道口外倒车,影响了倒车速度,亦使已过道心的原告车不能顺利及时通过道口,违反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关于“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800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拦停列车”,至991次货物列车司机在离道口20米处发现信号采取紧急制动时已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被告应对其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第三人在看到白色通行信号,但北侧栏杆尚未全部开放的情况下,擅自从栏杆左侧逆行驶入道口,与对面正常行驶的原告车发生冲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机动车会车…须减速靠右通过”的规定,第三人对本次纠纷亦负有一定责任。
(五)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三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3331.18元。1992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1993年5月30日前支付33331.18元。
2.第三人向原告赔偿损失4496.80元。此款于1992年12月25日前一次付清。
3.第三人损失自负。
诉讼费3003元,第三人自愿全部承担。
(六)解说
铁路道口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地段,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是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拘回的后果。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是行人、车辆通过比较繁忙的地带,道口看守工的工作维系着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正确及时履行看守职责是道口看守工的义务。依道口看守工作规则,道口工要做到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掌握车马、行人通过道口的规律和特点以此处理突发事件,本案被告方的道口工具有一定的看守经验,对列车运行情况及车辆通过道口的规律是比较熟悉的,可其不但不履行职责,对他人故意违反道口看守规则的行为也不予制止,放任危险的存在;当道口报警器鸣响后,仍不排除车辆阻塞的根源,加之扳道员的错误疏导,未利用北侧道口内6米宽的行车道让第三人避让,在道口栏杆未全部开放的状况下,仍指挥第三人倒车,影响速度,亦使原告车不能及时开出道口,道口看守工也应根据其工作经验针对当时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因此,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未尽看守职责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三人在栏杆未全开的情况下,如能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或问明情况也不致发生道口阻塞,碰撞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第三人的过错也是引起本案碰撞的一个因素,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直接侵权者虽为机车(属哈尔滨机务段管理),但碰撞的原因是道口看守工未尽职责造成的,机车按照调度指挥正常通过,对碰撞没有过错。法院认定责任者阿城工务段为被告是正确的。
(贺褆 佟明义)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044 - 104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