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耐火材料公司不服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矿产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法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广大群众的资源意识、法制观念有了很大提高,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经营运销矿产资源环节上出现一些混乱现象,因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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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郑法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法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矿产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巩义市耐火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史晓捷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柴某,该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邵建民郑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天平郑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伟;审判员:赵长跃张建华。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明恒;审判员:张晓和;代理审判员:梁开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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