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眉中民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泽洲 单位:
近几年来,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已成社会公害,人人喊打。但打假要依法,并讲究方法,要打准打好,才能不违初衷,收到预期效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打假失误而引起的侵害法人名誉权案件,给人留下的启示是深刻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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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1998)眉民初字第9—6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眉中民终字第4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眉山美琪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琪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岳自平(四川眉山)三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崇新四川眉山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邵学东四川眉山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苏治平内蒙古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某,该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宁莉内蒙古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星利;审判员:李康群奚健康。
二审法院: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正文;代理审判员:王美福陈晓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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