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等9人诉何某等承包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电白县审计局

茂名市律师事务所

电白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电白县审计局

电白县审计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2000)电经初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的原因是原告以第三人审计局的承包合伙人为权利人,请求确认第三人审计局与被告签订的“关于承包管理荔枝场合同书”无效,并予以撤销。这涉及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问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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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2000)电经初字第232号。
2.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李某、戴某、陈某、郑某、陈某1、伍某、陈某2、杨某,均为电白县审计局干部(简称潘某等9人)。
委托代表人:潘某,男,53岁,汉族。
委托代表人:李某,男,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严防茂名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50岁,汉族。
被告:黎某,男,42岁,汉族。
被告:郝某,男,4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列被告人):肖有坤电白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电白县审计局(简称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奇凤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3、刘某、陈某4、郑某1、李某1、潘某1、杨某2、吴某、刘某1、潘某2、邵某,均为电白县审计局干部(简称陈某3等11人)。
委托代表人:陈某3,电白县审计局副局长。
第三人:电白县旦场镇蕉仔管区书房屋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明;代理审判员:蔡小丹刘春萍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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