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初字第35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剑标,代理检察员吴永清、陈碧瑜。
被告人:巫某,男,38岁,汉族,浦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常平华,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奕洪,福建省浦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46岁,汉族,浦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余卫国,男,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34岁,汉族,浦城县人,农民。因本案于1993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汉权,福建省建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利;审判员:王德明;代理审判员:陈金龙。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2年5月15日,被告人巫某、黄某、吴某以2.3万元出价,承包采伐经营浦城县忠信镇游枫村所有的“七井”、“小七井”、“风垅”三片山场林木。合同规定凭采伐证择伐松杂原木460立方米,但三被告却置采伐指标而不顾,肆意超伐、盗伐林木2428.9立方米;滥伐林木340立方米。三被告人在承包砍伐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向游枫村、忠信林业站、资源办、采购站等17名工作人员行贿3.085万元;此外还偷逃税款2.48708万元。三被告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行贿罪、偷税罪;巫某系本案主犯。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罪责,游枫村主要负责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行贿的情节辩称,其中2.335万元为受贿人索要的;巫某的辩护人还辩称巫某系本案主犯没有事实根据。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5月间浦城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忠信镇游枫村择伐“七井”、“小七井”、“风垅”山场松杂原木460立方米。同年5月15日,三被告与村委会签定了凭证砍伐460立方米松杂原木的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游枫村主任张某表示“山场可以采伐800立方米”。合同签订后,三被告人依合同向游枫村交山价2.3万元,并共谋超伐牟利。同年7月,三被告将三片山场分别雇请黄某1等四个组砍伐。三被告边组织砍伐,边就地加工成方板料、就地销售,并制作虚假检尺码单,隐瞒真实砍伐数量。至同年12月,盗伐游枫村集体林木2566.2184立方米;在游枫村主任擅自允许砍伐的800立方米中,无证砍伐340立方米。在签订砍伐经营合同前后,三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向游枫村、忠信林业站、资源办、采购站等单位的17名工作人员行贿30850元。三被告在承包经营指标内的460立方米松杂原木中,偷税248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2闽浦采字第477号采伐证、砍伐经营合同、被告人与砍伐工的结算凭据;黄某2、廖某、廖某1、张某1、吴某1、黄某3等证言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2)受贿人张某1、黄某3、刘某、李某、凌某、李某1、郑某、周某、林某、徐某、王某、王某1、郭某、李某2、蔡某、翁某、张某2的证言,同三被告人供述相印证。
(3)浦城县地税局证明应交税款额、被告人已缴税单据。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黄某、吴某大肆超伐并将超伐木材就地销售,实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盗伐林木罪;虽经林业单位个别负责人口头允许,但无证采伐集体林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集体组织工作人员行贿,并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构成行贿罪;在承包经营林木指标内,偷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尚难以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对巫某“非本案主犯”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1.巫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黄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吴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六)解说
巫某、黄某、吴某盗伐、滥伐林木时间长、数量大、行贿人数次数多,偷税数额较大,案情复杂重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对游枫村主任擅自答应三行为人可以砍到800立方米的数额不予认定盗伐,对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尚难以区分主从犯,不予强行认定,而按一般共同犯罪认定。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贯彻了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校准的原则,因而判决是正确的。
(王德明)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62 - 16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