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证据、抗诉、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终字第3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京华 单位:
二审期间,抗诉机关抗诉认为,对李某应判死刑;李某上诉辩称自己没有犯罪和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有几处疑点。两种意见针锋相对。本案疑难、复杂在三点:(1)作案人在四楼杀人现场焚尸灭迹,还不可能在四楼杀人现场提取到与作案人相联系的足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刑初字第248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终字第329号。
2.案由:李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刘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丁某、孙某(被害人丁某1之父母),汉族,工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朝新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男,60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XX学校校长。1993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丁世明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乃慈,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永宁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诉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艳霞;审判员:任连才张志贞。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诉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京华;审判员:赵俊怀;代理审判员:赵永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