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侵犯著作权、投机倒把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大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6)鼓刑初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诗保 单位:
本案中李某的犯罪行为都是从事非法出版物,其焦点是各行为如何定性,即哪些行为定侵犯著作权罪,哪些定投机倒把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为正确定性、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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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6)鼓刑初字第101号。
2.案由:李某侵犯著作权、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森。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汉族,江苏省淮阴市人,南京大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私营)。1985年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1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允忠、凌大量,江苏省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诗保;人民陪审员:江广生王铁炼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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