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6)鼓刑初字第101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森。
被告人:李某,男,28岁,汉族,江苏省淮阴市人,南京大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私营)。1985年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1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允忠、凌大量,江苏省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诗保;人民陪审员:江广生、王铁炼。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获取美国环球托拉斯出版集团安德鲁和马克米切尔出版社出版的三维立体画册,选择翻拍成样片,委托姚某在四川科技出版社购买书号,在常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印刷1至2册9.818万本,又在江苏省江浦县纬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1至5册2.5万本,每本定价16.80元,分别在南京和上海等地销售,非法经营额200余万元人民币;199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获取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孽债》一书后,翻拍、制版,在山东省曹县印刷厂盗印2.9万余册,每册定价15元,后发售长春、武汉等地,非法经营额人民币40余万元。
1995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购得刘某的照片200余幅,在吉林摄影出版社购得书号,制作《东方惊艳……刘某映画集》一书,在常州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万册,每册定价38.98元;在江浦县纬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5 000册,每册定价35元。后销往北京等地7 000余册,其余被查封,非法经营额人民币40余万元。199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出版社作者手中购得书号和手稿,在江苏省邳县彩色印刷厂印刷《中国人的1997——香港问题面面观》一书5万册,每册定价5.8元。李提得4.878万册,向外发行1.7万余册,低价处理1万余册,抵债2万册,余书被查封,非法经营额人民币2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样书物证,发排单、托运单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共行为已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投机倒把罪,提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辩称,他除盗印《孽债》外,其余均有出版社提供的书号,不应指控为犯罪。辩护人刘允忠、凌大量辩称:本案出版单位有一定的责任,非法出版物鉴定程序不当。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获取美国环球托拉斯出版集团安德鲁和马克米切尔出版社出版的三维立体画及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孽债》一书后,非法印刷《三维立体画世界》共计12.318万本,非法印刷《孽债》2.9万余本,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合计240余万元。1995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购得书号、照片、手稿后,制作了《东方惊艳——刘某映画集》一书,共印2.5万册,后予以销售;非法印刷了《中国人的1997——香港问题面面观》一书5万册,用于发售和抵债等,非法经营额合计60余万元。经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三维立体画世界》、《孽债》为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东方惊艳——刘某映画集》为非法出版物;《中国人的1997——香港问题面面观》属有严重政治错误的非法出版物。1995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从外地归宁后,得知公安机关传讯,即前往派出所,经讯问交待了犯罪事实,并提供了他人犯罪的线索,可视为投案自首和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有查获的样书等物证。
2.有发排单、托运单、收据、印刷合同、生产单、包裹单、发票、书信、记录等书证。
3.证人徐某、姚某等20余人的证言。
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版权的图书;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已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投机倒把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投机倒把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解,经查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一点辩护意见,已作考虑;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鉴定单位所作的鉴定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六)解说
本案中李某的犯罪行为都是从事非法出版物,其焦点是各行为如何定性,即哪些行为定侵犯著作权罪,哪些定投机倒把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为正确定性、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认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对于受到《著作权法》和《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图书,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而复制、出版、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属侵犯著作权犯罪,反之,则为投机倒把罪的内容。故行为人李某非法印刷、出版、销售的《三维立体画世界》、《孽债》为侵犯著作权罪;其非法制作、印刷、出版、销售的《东方惊艳——刘某映画集》、《中国人的1997——香港问题面面观》则为投机倒把罪。人民法院对李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和投机倒把罪定性,实行数罪并罚,是正确的。
(许诗保)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26 - 228 页